2025年9月22日8时29分,史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民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生路与鼓楼南街T型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尚某驾驶的宁ET***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史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尚某无责任。(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